前天,苍南法院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件,一被告人因将电镀废水直接排放到自家农田,水样中重金属铜超标,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。
2011年8月。苍南人黄某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,擅自在苍南县龙港镇开设电镀加工点从事铁件电镀加工。加工点刚好挨着黄某的承包田,于是黄某就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,未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入田中。他觉得,反正是自家田,没什么问题。
庭审中,黄某辩解称,自家家庭负担重,为了生活所迫,才经营铁件电镀加工。加工点只是小规模生产,他也不知是犯法,请求从轻判处。
经审理,本案的独任法官认为,黄某无视国法,违反国家法律规定,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,严重污染环境,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。黄某在居民点设置电镀加工点,非法排放行为持续时间长,可酌情从重处罚;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,又可从轻处罚。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。( 来源:温州商报)